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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散的香港公司如何恢復注冊?
日期:2023-09-26 發(fā)布者:深圳香港公司注冊
在新《公司條例》下,已解散的香港公司如何恢復注冊?
因撤銷注冊而解散的公司可向原訟法庭申請恢復注冊。
被公司注冊處處長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名稱而解散的公司可藉法院命令或藉「以行政方式恢復注冊」申請恢復注冊。
何謂「以行政方式恢復注冊」?
「以行政方式恢復注冊」是一項新程序,公司注冊處處長可藉此以行政方式把公司恢復列入公司登記冊。
是否任何公司均可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注冊」?
不是。公司的名稱必須已被公司注冊處處長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及公司必須已告解散才符合資格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注冊」。因撤銷注冊或清盤而解散的公司不可以行政方式恢復公司的注冊。
已解散的公司可否隨時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注冊」?
不可。就已解散的本地公司而言,申請須于解散日期后的20年內提出。就非香港公司而言,申請須于除名日期后的6年內提出。
誰可就已解散的公司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注冊」?
可向公司注冊處處長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注冊」的人士如下:
a.就已解散的本地公司而言,曾是該公司的董事或成員;及
b.就非香港公司而言,該公司的董事或成員。
處長一般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其獲公司的成員授權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公司注冊的授權書。
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注冊」有什么條件?
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注冊」的條件如下:
(a) 已解散的本地公司•在有關公司的名稱從公司登記冊剔除時,該公司正在營運或經(jīng)營業(yè)務;
•如公司有任何位于香港而已歸屬政府為無主財物的不動產(chǎn),政府已不反對該公司恢復注冊;
•申請人須已向公司注冊處處長交付有關文件,以使處長備存的紀錄能反映該公司的最新情況;及
•政府在解散期間處理有關財產(chǎn)或權利的費用、開支及債務,或政府就有關申請的程序而招致的費用、開支及債務,均已由申請人支付或付還。
(b) 非香港公司•在申請?zhí)岢鰰r,并在該公司的名稱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前的6個月內的任何時間,該公司在香港設有營業(yè)地點; 及
•申請人須已向公司注冊處處長交付有關文件,以使處長備存的紀錄能反映該公司的最新情況。
公司注冊處處長亦可附加處長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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